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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难而退,另辟蹊径——杨某污染环境案二审缓刑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5日 阅读量:67人次

知难而退,另辟蹊径——杨某污染环境案

张军律师

基本案情:

杨某是宿迁湖滨新区某企业总经理,该企业为有一定污染性的化工企业。因企业自身的污水处理设备出现问题不能使用,恰巧有徐某自称可以处理废水,杨某便将废水交给徐某拉走处理,徐将废水倾倒于新沂境内,造成一定程度环境污染,后案发杨与徐一样,被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实刑,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即最终被判决处缓刑,律师工作取得全面成功!

办案过程及心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确实导致了环境的破坏,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自然也进入到司法领域,以宿迁来说专门在宿城区法院成立生态保护庭,统一审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公众从新闻媒体的报导中,如捉麻雀卖鹦鹉等案件中应该也能感受到司法上对环境保护案件的重视,确实宿城区法院也审理过捉青蛙被判刑的案件,本案即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发生的一起相对来说对污染的破坏较大的案件,但是该案在律师对证据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使得相关证据不充分,最终取得令当事人都意想不到的办案效果!

很多律师办此案最基本的可能要从主观犯罪故意来分析,在杨某将废水交于徐某时是否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点肯定是办案的一个切入点,如果主观不能成立便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仅有这一个切入点,其实是很难真正的切入案件的。主观的东西真的就是主观的,杨某作为重度污染企业的经理,又如何能不知道这个污水处理的程序呢?个人真的可以运输处理污水吗?法院能只听从你个人主观上的辩解吗?知难而进固然勇气可嘉,但知难而退,另辟蹊径才更为上策。作为该案的辩护律师,我们只能去寻找更好的辩护策略。杨某案件中的两份证据毒物鉴定报告与财产损失报告(损失评估为400多万元)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如果能推翻,则案件将大有转机。但这两份报告是由有资质机关作出的,通常律师想不到也不敢提出质疑,但作为该案办案律师,通过认真阅卷,我们发现了证据的瑕疵,毒物鉴定报告在制作程序上有问题,没有提取笔录。没有提取笔录如何说明鉴定的毒物是从被污染土地中提取?财产评估报告对被污染基坑的丈量不科学与准确,这样两份重要的证据应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就不能认定损失为400多万元,这样案件得以切入,最终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只能说,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专业敬业的律师,但有些案件如本案,专业敬业的律师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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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讲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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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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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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