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思考
谁有权拆除房屋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5日 阅读量:61人次

谁有权拆除房屋

张军

实践中,对于谁有权实施拆除房屋,可能有些人并不清楚,在此本律师依据自已所看到的法律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此问题要分两种情况:

一、         若房屋是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法第44条已经将违法建筑的拆除权赋予给了行政机关,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以,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是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行政机关不可以就此再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房屋申请。

二、         若房屋是合法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这个拆房的权力是在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可以裁执分离。最高院的这个规定出来后,可能会有人犯疑惑,就是到底这个拆房的权力归谁?实际无需多想,这个权力仍然是法院的。因为这种合法建筑的拆除是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由人民法院来裁决的,只是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可以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而已。也就是合法建筑的拆除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来做决定。也就是对于合法建筑,如果行政机关不通过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就自己把房子拆除了,违法无疑了。笔者在办理一起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当事人说张律师,听说政府要找机器拆我房子了。我就说,政府不会的,如果真拆了,那就要恭喜你了。法律的规定如此明确,作为律师还是要有这点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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