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程序
近日遇到一个国家赔偿咨询的案件,顺便看了下国家赔偿法,现对刑事国家赔偿程序作点总结。
刑事国家赔偿与行政国家赔偿最大的不同在于,行政国家赔偿最终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刑事国家赔偿却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能遵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假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是不能通过起诉公安机关来要求赔偿的,这是否是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现将程序作梳理。
1、 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
2、 A赔偿义务机关无回应(不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B有回应a作出不赔偿决定
B作出赔偿决定,但申请人认为数额少
出现以上所有情形之一,申请人都是向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 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无回应
4、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看,此处很关键。
6、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郑重提醒:程序已经结束,国家赔偿法竟没有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该怎么处理,没下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