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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理厂内倒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阅读量:67人次

 在修理厂内倒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承办律师:张军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3日17时许(天色有点暗),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苏NZT402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在人保财险宿迁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许某某所开的“小许挖机工程机械服务部”进行修理。车开进修理部院内后,李某看修车的龙门架上正好无车,便按正常程序观看后视镜,将车倒往龙门架,倒上后,便下车招乎许某某来修车。李某无意中看到院内有个“布娃娃”,便对许某说,怎么你家院内有个“布娃娃”,许某一看当时大惊,说,那是我家小二子。原来许某某家不到二岁的小儿子被李某倒车轧死。事发后李某主动报警,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处理,宿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上,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许某某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许某某将李某和人保财险宿迁分公司作为被告,向经济开发区法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近70万元。本律师作为被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全权全程处理此案,现本案已处理完毕。

律师分析:

作为被告李某代理人,肯定是要维护被告李某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原告方的遭遇也确实让人同情,所以我们在处理此案,也一直很在意原告方的感受。既要维护李某的权益,又要照顾原告方的感受,那处理好本案的唯一的途径就是让保险公司赔偿。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律师通过分析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认为保险公司在法律上不能免责。本案虽发生于修理厂院内,但仍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由是:道交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所发生的修理厂院内因修理车辆的需要,必须有社会车辆通行,应属于道路。即使修理厂院内不属于道路,道交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是交强险保险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可见,既使是非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是道交法,还是交强险保险条例,都规定是参照道路交能事故处理的,所以本案无论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商业险不赔偿的理由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一个条款: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负责赔偿。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以此条款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这个条款只能理解为:当将被保险车辆交付给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的工作人员,车辆处于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的控制下,因维修或养护而引起的事故,应由维修或养护单位赔偿,保险人不赔。而本案,发生事故是李某并未将车交付给维修人员,车辆并非处于维修人员的控制维修状态,而是在院内倒车,是做维修养护前的准备工作,此时车辆完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之下,是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且处于在道路上的通行状态,不属于条款所称的维修、养护期间,保险公司显然不能以此免责条款进行抗辩。

判决结果:

该案经律师在法庭上情理法理的充分辩论,保险公司认识到在法律上免责不可能,最终经多方努力该案得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共赔偿45万元。同时在刑事方面因对方获得了赔偿,对李某也进行了谅解,律师也为李某争取到了缓刑。案件处理结果使双方都得到满意!

案件文书:

1代理词

代理词


对原告方提出的赔偿标准与数额我们没有意见,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在赔偿数额确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对本案的赔偿方式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因为本案在刑事部份被定性过失致人死亡,就认为本案在民事不是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本身就是过失犯罪,民法与刑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处理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是否是交通事故,只能根据民事法规进行认定。本案是车辆在修理厂院内倒车行驶时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所发生的修理厂院内因修理车辆的需要,必须有社会车辆通行,应属于道路,在院内倒车行驶时发生意外,本身就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即使修理厂院内不属于道路,道交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是交强险保险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可见,既使是非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是道交法,还是交强险保险条例,就规定是参照道路交能事故处理的,所以本案既使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仍应赔偿。无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我国目前的道交法规实质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该以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本案虽然发生于修理厂内,但这并不影响该车所表现的倒车的运动状态,虽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修理,但该车的运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起事故的发生与修理的操作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故此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赔偿。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负责赔偿而拒偿,不能成立,理由是:1、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该车在投保时实际是由李敏的家属去办理的手续,就是交保费,拿回保险单,无论是李敏还是远大公司都没有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更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告知,免责条款并不生效2从该条款的字面意义与本意进行分析,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应当为:当将被保险车辆交付给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的工作人员,车辆处于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的控制下,因维修或养护而引起的事故,应由维修或养护单位赔偿,保险人不赔。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如果车辆已经倒上了龙门架,交由修理厂人员控制处理,此时因车辆滑落等原因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可据此条款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车辆并没有处于这种维修养护的期间状态,而是在院内倒车,是做维修养护前的准备工作,此时车辆完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之下,是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且处于在道路上的通行状态,不属于条款所称的维修、养护期间,保险公司显然不能以此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且这个条款是格式条款,当理解上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同时如果法院认定本案系交通事故,交强险都应当赔,商业险更应当赔。对于商业险的赔偿数额,代理人认为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李敏承担的数额,保险公司应在不超过50万的限额内全额赔偿,因为我们投保了不计免赔。同时我们要求将商业险也直接赔偿给原告方。

综上,本案的赔偿应当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限额内全额直接赔偿给原告。


代理人:张军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3日


2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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