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1月14日5时许,原告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沿苏32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6KM+10M处时被后方同方向的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N36S1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车辆驾驶员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某某无责。另查明苏N36S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发后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张某某将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公司作为被告向宿城区洋河法庭提起诉讼。因原告的伤情比较严重,在诉讼中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某鉴定机构与年月日作出鉴定结论:伤残等级四级。在法院尚未通知开庭的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却因年事高伤情重,于年月日在家中不幸去世(此时离其发生交通事故已1年多)。因张某儿子坚决不同意做尸检,具体死亡原因没有确认。因张某去世,法院要求变更诉讼主体,将张某某儿子作为原告对案件继续审理。
律师分析:
本案的问题就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儿子应该如何主张赔偿?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还是主张死亡赔偿金。我们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应该主张残疾赔偿金。如果主张死亡赔偿金 ,则必须证明张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因张某某去世的时间离事故发生时间确实比较长,且是在家中去世,又没有进行尸检,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很可能直接被法院驳回。那到底能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呢?很多人都会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伤者本人因身体受到伤残后进行的赔偿,而本案中受伤者本人已去世,张某某的儿子,是张某某的继承人,并不是伤者本人,自然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这个观点一定正确吗?这个问题得回到我国法律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