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一起土地确权行政诉讼纠纷引发的思考
张军律师
案情介绍
徐某与其邻居因盖屋宅基地产生争议,通过多种方式得不到解决,遂向龙庙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政府一直不给答复,后只好以行政不作为为理由,先提起要求政府确权的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政府进行确权后,政府也是很负责任地做子大量实地勘察,走访证人等工作,作出了确权决定书,但确权结果其并不满意,于是又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确权决定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政府主动撤销了确权决定书,徐某撤回了起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之所以出现上述处理结果,就是法院认为,徐某争议的土地并没有宅基证,应该先去申请办证。此种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受理确权申请。当然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如果土地有权属证了,政府也不应该受理确权申请,理由是权属都有证了,已经明确了,政府怎么受理。似乎对于土地确权是个烫手山芋,都不想处理。本律师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欠妥。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没有办证的情况下政府不好确权,该观点不好成立。试想,如果在双方对土地已经有争议的情况下,让他们去办证,那办证机关能给办吗?办证机关是不会去判断权属归属的,只是在一块土地与别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符合办证条件给予办证,如果有争议办证机关一定会要求当事人把争议解决掉,明确到底土地归谁了,才会给谁办,这种观点等于是将当事人的争议拒之门外,让当事人永远无法解决争议。第二种观点同样有问题。认为有证了,就没有争议了,同样不符合现实的情况。现实中,因为办证出现了问题导致有证也有土地争议的情况同样出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求当事人打行政官司,撤销证,但办证行政机关会认为,这要先确权,要依据确权结果,来决定土地证件是否应该撤销。此理由显然道理。如果在这种行政诉讼中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证件,等于让行政机关先确定谁是土地真实权利的归属者,因只有先确定谁是权利归属者,才能决定是否可撤销证件,那么这个行政案件,无论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是不能来认定土地权利归属的,因为法律规定了土地权属的归属只能由政府机关先行认定。因此认为有证就不再进行土地确权的观点同样无法成立。因此本人认为,土地确权与是否办到土地证没有关系,既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政府机关是土地权属争议的确定机关,只要土地有争议,政府机关就有最终对权属的认定权,就应该由政府独立的依据其所调查认定的事实,来确定最终的土地权属。毕竟证件的有无都是形式上的,只是形式上对内容的证明,但当土地权属这样的实质内容产生争议了,只能由有权处理实质争议的机关来作出裁断,为何一定要考虑证件有无呢?
以上内容仅是本人在办案中引发的思考,当否,请有缘阅读本文者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