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高压电致人死亡案成功代理
张军律师
案情介绍:
丁某与朋友去钓鱼途中,其乘坐朋友摩托车,扛着鱼杆,不因幸鱼杆没收,经过一处高压线路时,鱼杆触到电线,其朋友即驾车人被当场击昏,其当场被电击死亡。
办案经过:
一、 接案情况。事发后,受害人家属认为这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可能得不到赔偿,一直没有进行诉讼。家属曾通过朋友向要本人简单咨询,本人告诉他们可以诉讼,但他们一直犹豫。后本人认为,这种案件,如果不起诉,对家属来讲,心理上得不到安慰,本身可以进行维权的案件,由于当事人的不懂法而不去维权,这不正是律师需要发挥作用与价值的时候吗?于是本人通过朋友亲自登门,向家属解释法律规定,终于在诉讼时效仅有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做通了家属工作,及时提起了诉讼。
二、 办案情况。为证明案件事实即被电击,本人到报120的医疗调材料,到公安派出所调笔录与相片录相,申请其朋友作证,调取其朋友病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暂且不表(系律师常规工作,没有证据打什么官司呢?)本人直接说下本案中一个焦点问题,这也是供电公司相借此免责的一个理由。即高压电致人死亡案件中,是否要按电力设备产权归属来确定责任人?因本案中,供电公司认为,致人损害的这段线路系一个村委会所有,他们不是产权人(该村委会与供电供公司扯皮),所以不承担责任。作为律师显然认识到,如果将责任判决给了村委会,那胜诉后存在执行难问题,因此一定要让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才能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提出,在高庄电致人损害案件中,那种以电力设备产权人来确定责任的观点早就被侵权责任法所修改,因侵权责任法的用语是由经营者来承担责任,不论电力设备的产权人是谁,该电力设备上的高压电是由供电公司输出的,而通过这种输出,供电公司获得了利益,供电公司显然应被认定为经营者,这也符合风险利益负担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判决供电公司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会想,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哪?正如在本起案件中,胜诉并不是我所高兴与庆幸的,对律师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胜诉完全在情理与法理之中。我所高兴与庆幸的是,我说服了当事人去打了这个官司,在整个过程中,我最大的价值就是我开了几十里路的车,到一个陌生的人家中,与她交流,告诉她,这个官司可以打,在当事人经过我的解释与说服后,当她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上她的名字的时候,在这段时间内,才是我所做的最漂亮的工作!